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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理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巨邦德活性炭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布时间:2021-10-316.1 一般规定
6.1.1 贮存设施必须采用固定防雨设施,禁止露天堆放危险废物。
6.1.2 贮存设施应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性质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6.1.3 贮存设施应根据所贮存危险废物本身性质和其包装、存放形式,采取合适的防渗、防腐措施。6.1.4 贮存设施或贮存分区内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露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均应根
据危险废物性质进行防渗、防腐设计。
6.1.5 贮存库、贮存场等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渗基础或采取相应的基础防渗措施。黏土厚度应不小于 1.0 m,
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7 cm/s。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
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 2 mm,并满足 GB/T 17643 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
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 2 mm 高密度聚乙烯膜的防渗性能。贮存池、临时(少量)贮存点应采取防止废
物泄漏的有效措施。
6.1.6 同一贮存设施应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工艺(包括防渗、防腐结构和材料)。同一贮存设施内不
同分区废物所需防渗、防腐等级不同的,应统一采用所需最高等级。必须采用不同的防渗、防腐工艺的
(包括防渗、防腐结构或材料),应根据废物性质分别建设专用贮存设施。
6.1.7 贮存设施内,防渗、防腐材料应覆盖所有可能与废物及其渗出液等接触的构筑物表面,并采用与
之相适应的防渗、防腐结构。
6.1.8 可能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态污染物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置
气体收集装置,并导入气体净化设施。贮存库排气筒高度应符合 GB 16297 要求。
6.1.9 贮存设施应采取技术或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6.2 贮存库
6.2.1 贮存库适用于贮存各类危险废物。
6.2.2 贮存库内贮存分区之间应设置隔离措施。隔离方式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6.2.3 贮存库可整体或分区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装置,地面应无液体积聚,收集装置容积应保证在最不
利条件下可以容纳对应贮存区域可能产生的渗漏液、废水等液态物质,最小容积不应低于液态废物贮存
规模的 1/5,收集装置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库的防渗要求。
6.3 贮存场
6.3.1 贮存场适用于贮存不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态污染物质的危险废物。6.3.2 贮存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进入贮存区域。
6.3.3 贮存场外应设计径流疏导系统,防止暴雨降水流入贮存场。
6.3.4 贮存场可整体或分区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装置,收集装置容积应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可以容纳对
应贮存区域可能产生的渗漏液、废水等液态物质。
6.3.5 贮存场周围应采取堵截危险废物流失的措施。
6.4 贮存池
6.4.1 贮存池适用于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
6.4.2 一个贮存池内应贮存性质相同的危险废物,不应将在贮存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贮存在
一个贮存池内。
6.5 贮存罐区
6.5.1 贮存罐区适用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
6.5.2 贮存罐区罐体应位于稳固的围堰中,围堰内部防渗、防腐性能应满足本标准 6.1.5 至 6.1.7 要求。6.5.3 贮存罐区围堰容积应满足其内部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废物收集容积要求。
6.5.4 贮存罐区围堰内收集和积存的雨水应按照厂区初期雨水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6.6 临时(少量)贮存点
6.6.1 临时(少量)贮存点适用于临时贮存不大于 1 吨的危险废物。
6.6.2 临时(少量)贮存点不宜贮存可能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以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危险废物。6.6.3 临时(少量)贮存点应设置于固定区域,且采取有效措施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
6.6.4 临时(少量)贮存点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止危险废物泄漏和废气收集等污染防治措施。